
湖南“吃空饷”教师挪用3.5亿投资款非法操纵安徽证券市场:近万名投资人期盼合肥中院公开裁判文书
文|启文 谢林丝
湖南的周勇军已经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一年多时间,可张洪江等近万名投资者至今仍未等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被判缓刑的判决书公布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们现在都弄不明白,同一个案件的判决书,最高法都依法公开上网了,合肥中院为何不公开?”这群受害人欲通过此判决书内容,迫切想了解犯人周勇军将他们的3.59亿余元投资款“挪用”到安徽证券市场的真相。
周勇军是永州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董事长,也曾是冷水滩区牛角坝中学一名“政治老师”。据白鹿新闻此前报道,在周勇军“吃空饷”20年期间,恒瑞公司先后以当地政府工程、房地产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向9581名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15.28亿元,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其中受害人张洪江给周勇军指定的私人账户转入2900余万元投资款,直到恒瑞公司宣布暴雷后至今仍未收回。
上千名公职人员卷入非法集资案 媒体报道截图
就在永州公安、法院受当地“行政干预司法”而迟迟不予立案的同时,众投资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意外发现了疑犯周勇军还涉嫌“案中案”。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公布的《彭天杰、张陈顺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洗钱罪刑事指定管辖管辖决定书》透露,2023年前后,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天杰、周勇军等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审查决定指定合肥中院对该案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众投资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意外发现了疑犯周勇军还涉嫌“案中案”
白鹿新闻通过几方权威部门反复证实,此案中的周勇军正是恒瑞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最终经合肥中院、安徽省高院一审、终审,于2024年3月26日判处周勇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目前已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冷水滩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仅周勇军个人涉案的3.59亿余元金额恰好与上述非法集资案的3.5亿元余款基本相吻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白鹿新闻注意到,此案在审理期间,最高法就严格依照《规定》将此案的“指定管辖裁定书”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然,最高法公布的此案不在上述除外的情况之列。
也正因最高法公布的这份裁定书,才揭露出周勇军个人使用3.59亿巨额资金操纵证券市场经济犯罪的事实。对此,许多投资人提出质疑,周勇军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3.59亿来自哪里?是否与其非法集资犯罪有关?是否涉嫌集资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政府为什么坚持要组织受害人与周勇军签订“免刑”协议?当地警方迟迟不受理受害人报案、至今未对周勇军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是导致3.59亿余元的投资款被周勇军“挪用”到安徽证券市场的重要原因?
但匪夷所思的是,白鹿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判决生效一年多时间后,作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合肥中院竟然未按《规定》将此案判决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不过,白鹿新闻输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关键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21起此类案件,审理法院均来自北京、上海、重庆、浙江、山东、江苏和江西,唯独不见安徽的法院。
图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早在2009年,合肥中院就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出要求,裁判文书在网上的发布数量,从最初的每年700余份,上升到2013年的1600份,为此入选全国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名单。时任该院院长许建说:“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我们是醒得早,起得迟,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从2014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安徽高院的要求,生效裁判文书及时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倒逼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对于判决书为何未公开的原因,负责此案的合肥中院助理法官王伟多次告诉白鹿新闻,他们不便接受媒体采访,需要了解相关案情持单位介绍信到合肥中院咨询该院研究室。但白鹿新闻近日走访了合肥中院一楼对外办公大厅,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均不愿提供研究室联系电话,甚至包括办案法官王伟及导询台的工作人员。
“正在服缓刑期间的周勇军涉嫌新罪或漏罪,如果被合肥中院发现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数罪并罚。可能出于这个原因,犯人周勇军才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判决书的。”著名刑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犯罪预防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范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做出明确解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相关法律对漏罪定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个别法院存在不上传裁判文书的现象,同济大学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徐文海曾撰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7月1日正式上线,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法院不公布裁判文书,有人担心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够成为民众挖法官黑料的工具,如四川内江市法院一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中,辩方律师从旧有裁判文书中找到了其曾向自己原领导提供感谢费的记载,进而对其乃至整个法院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然而,这恰恰更加证明裁判文书上网的必要性。”徐文海表示,一来,对于这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不应该通过遮掩来粉饰太平,倘若真的存在相关行为,在“倒查二十年”的决心之下本就应该让其退出审判一线队伍。二来,司法系统以及政法系统更应该坚定内心,勇于保护并为法官队伍做后盾,在不同的法治环境和要求、发展的法律理解理念之下,法官在不同时期做出的结合不同情景的所谓的“同案不同判”,只要不存在违法违纪的原因就应当予以说明和保护。而不应忌惮民众的“监督”选择不再上网或者一撤了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曾公开发文表示,裁判文书公开,在短期内的确是带来一些问题,包括被发现众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可司法本身属于裁断性的权力,除特殊情形外,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相应理由加以公开,原是司法的必有之意。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个案的处理,向公众传达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一般信息,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反复出现并不断涌入司法系统。换言之,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法条与相应裁判的公开,才能有效地实现。
最高法曾就此回应媒体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性工作,也不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一项重要的法院工作制度。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但我们坚信,真正全面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阳光照进司法的每个角落,必将推动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真正树立,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张洪江等投资人欲通过媒体,呼吁合肥中院依法将此案裁判文书公布互联网,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曝光周勇军违法犯罪行为,让其及其团伙成员早日绳之以法,从而切实维护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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