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患精神分裂症男子弑母引发“千万家产之争”:外公外婆起诉父子要求分割其母遗产
一名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持木棍击打母亲致死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母遇害后,外公、外婆将他及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母亲的房产等遗产,这些遗产价值上千万元。
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持木棍击打母亲致死 资料图片
6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除补偿款部分因新证据而改判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此前,一审判决对案涉5处房产、2处车位等不动产及其他遗产进行了分割,判决外公、外婆各取得房产、车位的1/6产权份额,此外还取得证券基金相应份额等。
案情:
患精神分裂症男子杀害母亲获刑7年
外公外婆诉请分割遗产
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一起不幸的刑事案件过后。
现年25岁的林某杰是广州人,父亲林某与母亲张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他是家中独子。判决书披露,2017年8月左右,他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一直在治疗。2021年11月26日,他因不满母亲张某要带其到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在广州市越秀区家中持木棍连续击打母亲头面部,致母亲死亡。随后,他继续在家中生活,直到同月30日报警。
经鉴定,林某杰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缓解不全,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林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他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林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张某父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林某、张某父亲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于2023年11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去年7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年12月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林某杰患精神分裂症,当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申请。
林某杰的母亲张某遇害后,其外公、外婆将林某、林某杰诉至法院,诉请分割张某的遗产,包括房产、车辆、车位、红木家具、投资收益等。诉讼过程中,外公、外婆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林某及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合计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判决书显示,林某杰的外公目前82岁,外婆76岁。
判决:
案涉5处房产和2处车位
外公外婆各取得1/6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死亡时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双方对张某父亲、母亲及林某的继承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林某杰故意杀害张某,应认定其丧失继承权。因此,张某父母及林某三人有权继承张某名下遗产,三人各继承取得张某遗产的1/3份额。关于张某的遗产分割,案涉财产中属于张某与林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1/2份额分出为林某所有,另1/2份额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
其中,在不动产部分遗产分割方面,张某父母主张归继承人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相应份额对应价值的方式分割。案涉5处房产、2处车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南沙区、越秀区及中山市、吴川市,房产和车位总建筑面积分别约733平方米、约26.1平方米。庭审中,张某父母主张,除吴川市一处约81平方米房产因林某故意隐瞒而林某不分外,其余4处房产和2处车位的1/2份额由三人各继承1/6份额,分割方案为房屋和车位归林某所有,由林某折价补偿他俩每人1/6即各500余万元,两人总计1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鉴于案涉不动产价值巨大,双方均称不具有补偿对应价值的支付能力,因此该分割方案暂不具有可行性,故在本案中仅就案涉不动产属于遗产部分份额予以分割,张某父母及林某可就各不动产的析产主张另行寻求救济。此外,对于张某父母主张林某隐瞒吴川市的1处房产,应当不分得该房屋作为遗产的部分份额,法院表示,鉴于林某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提交该房屋的查册信息证明该房产的权利状态,张某父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存在恶意隐瞒该财产的故意,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三人有权对5处房屋及2处车位作为遗产的1/2所有权份额予以分割,继承后,张某父母各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林某取得4/6的产权份额。
在动产、财产性利益部分的遗产,张某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丧葬支出费用,以及张某债务等方面,法院也予以了处理。法院认定,经归总抵扣,林某应向张某父母各支付补偿款28.7万余元,向林某杰支付3.5万余元补偿款(张某的抚恤金,他取得1/2份额)。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案涉5处房产和2处车位,继承后,张某父母各取得1/6产权份额,林某取得4/6产权份额;一辆越野车及案涉红木家具由林某继承取得所有权;某公司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150万份、三个银行账户的8000多元余额及利息由张某父母继承取得各1/6份额,由林某取得4/6份额;林某向张某父母各支付28.7万余元补偿款,向林某杰支付3.5万余元补偿款。
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因林某在二审中提交了案涉两处房产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还贷部分予以纠正。今年5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将林某向张某父母支付的补偿款各28.7万余元改为各19.8万余元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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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去世留下300万房产 邻居要求分一半:我是干女儿
今早,话题“上海孤老去世留下房产邻居要求分一半”冲上热搜。
图为热搜截图
许老太太的父母、老伴、孩子都先于她过世,2015年老人过世后居委认定其生前为孤老。许老太太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如今市价约300万,由许老太太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
这套房子为许老太太独有,按理说如果没有继承人房子就是无人继承的遗产该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但近日,自称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沈女士却把徐先生告了,原因竟是:
在老人生前对她进行过赡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分遗产。
图为涉案的房产
对此,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给婶婶养老送终的人。两个人要打官司,但是法院却没法直接立案,因为他们都不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法院会怎么判?
意外发现,老人有个亲弟弟?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由民政局或村委会担当遗产管理人。根据这条,法院指定了徐汇民政局为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人,之后再来打官司。
按理来说,这样操作后这个案子并不难审理。可是在走访中,邻居突然告诉法官,许老太太有个失散多年的亲弟弟。早年,许老太太的父母带着儿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没有回过上海,而许老太太则被留在上海亲戚家。
法院走访发现许老太太有个失散多年的弟弟
按照推算,许老太太的弟弟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就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也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但如果一旦据此撤销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无法找到这个弟弟的话,继承案就会陷入僵局难以执行。
了解事情的特殊性,也为了避免空判,方便后续执行,徐汇法院并未撤销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邻居自称“干女儿”,想要分遗产
沈女士表示,平时会给许老太太买水果、剪指甲,有时还会给老太烧点菜,在沈女士看来,这样的“孝心”应该可以得到回报,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扶养过许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老人遗产的主张。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证人证明他多年照顾许老太太,为她养老送终,因此判决由被告徐先生继承许老太太的房子,并将30万的折价款交付给许老太太的弟弟。
图为庭审现场
有了民政局做为遗产管理人,接下来的执行就很方便,案件将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让胜诉的徐先生将30万元折价款打入指定账户,等待许老太太的弟弟或者他的继承人前来领取。
对于法院的审判,不少网友都表示支持;
也有网友表示,如果真的有邻里情,在遗产问题上,应提早在居委等有效证人的见证下签署相关协议为好。
图为网友评论截图
对此,你怎么看?
责任编辑:荀建国_NN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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