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带量采购生变
第十批国采以来,除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规则将继续优化外,地方集采的思路也在迭代。
集采中选药品耗材,进院无需通过委员会
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应确保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和耗材及时进院,无需召开委员会决定。
为促进国谈药品进院,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两个月内召开一次药事会,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明确2024版医保目录落地后,1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药事会对于产品进院的意义可见一斑。
集采中选药品合理使用,不受费用控制、用药数量限制影响
自2024年11月18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发布以来,多省继续完善集采政策。
海南省发布《关于落实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提出,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管理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5月12日,河南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也提出,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和限制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村卫生室、民营医院、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报量
除从进院角度进一步扫除障碍外,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表示,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集中带量采购的参与主体继续扩围。
河南省在近日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同时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
据赛柏蓝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至少江西、陕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等省发文推进集采药品“三进”行动。
一方面,已经集采的药品进入更多医药机构;另一方面,更多医药机构被鼓励在一轮集采开始之初即参与报量。
集采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
医保发〔2024〕31号文件提到,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
其中,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
北京、河南也明确了这部分工作。
国家医保局曾指出,近年来国家推行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新药耗新技术的准入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创造了近5000亿元的医保基金空间。
2021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开始指导全国各省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改革以来,手术、中医等技术类项目价格有序上调,CT等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合理下降。
2022年7月19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正确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集中采购的关系。
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截至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编制印发28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包括产科、护理、麻醉、口腔等各个细分学科领域。
集采中选结果联动价格治理
截至目前,新疆、贵州、广东、安徽、江西、宁夏、河南、湖南、广西均已发布本省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征求意见稿)”。
集采常态化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个药品挂网的价格“锚点”。
围绕集采中选药品的挂网规范有:
集采中选产品在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过评同通用名药,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中成药、生物类似药,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医保发〔2024〕31号文件要求做好非中选药品和耗材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
北京进一步提出,对同品种中选药品和耗材,视不同企业与同品种价格水平差异程度,在医药集采平台予以“标黄”“标红”,执行约定协议的同时增强价格风险提示;对国家组织非中选药品和耗材依据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在医药集采平台实行限价挂网采购。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以及经济学评估,严格“标黄”“标红”产品的逐级采购和监控使用。
集中带量采购逐渐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6月5日,辽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工作公平竞争意见的公告》提出,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本轮集中带量采购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统一规范相应医保类别,其中“血流导向密网支架”按照乙类及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为41600元,其余医用耗材按照乙类医用耗材管理,具体支付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4〕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地方集采有所分化。
品种选择上,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聚焦成熟品种、审慎纳入较高风险品种;地方集采不断探索边界,如集采中选产品可替代药品,中成药、生物药、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等;采购量确定上,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倾向于给医疗机构更大的自由度,甚至可能实行带厂牌报量,而省级集采报量更趋向于精准。
厦门海西医药交易中心数据总监朱友智进一步对赛柏蓝指出,第11批国采预计很快就要面世,预计今年可能会比以往更快落地;同时,“优化药品集采政策”下,改革的天平可能会更多倾斜向医疗机构和创新药企,但很多品种的竞争依旧相当激烈;地方集采可能会参考国采的规则对标优化。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和地方集采相同的是,均强调完成采购量不搞一刀切,同时均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集采常态化的同时,集中带量采购与药品价格治理、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政策逐渐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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