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余额少的职工,可通过其他住房抵押等方式增加可贷额度
湖南郴州城市风光 IC 资料图
3月27日,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公告》。截至2024年3月22日,已完成审批并签署贷款合同的贷款业务和已录入业务系统的提取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公告提出,郴州市将提高贷款额度。提升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双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的期房和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新政的单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增加可贷额度,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较少的职工,如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可以采取增加其他住房抵押或他人公积金质押的方式,增加可贷额度。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和配偶在购房所在市城区或县(市)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加上未结清的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笔数进行认定。
文件还要求,扩大“可取可贷”范围。在本市购买住房为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均可享受“可取可贷”政策;且办理贷款时一并办理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调整购房提取政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限制调整为:缴存人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套房合并计算一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为所在市城区或县(市)首套房、二套房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全面试行二手房“带押转贷”业务。从4月1日起,经原贷款机构同意,对客户购买二手房交易成功的,无需卖方先结清原贷款解除原抵押,买方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将所购住房原来的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
郴州市还将开展提取公积金结清商贷业务试点工作。经商业银行同意,对缴存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商业按揭贷款,无需客户先自筹资金结清商业按揭贷款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从4月1日起在市城区试点,争取6月1日全市推广实施。
精减办理资料。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时,授权我中心查询后,对能够查询的不动产、婚姻、户籍、个人征信等相关信息,职工无需再提供住房套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个人信用报告等业务资料。
强化信用管理。近五年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3期(含)至5期(含)或累计6期(含)至11期(含)逾期记录的,或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息180天(含)至359天(含)的,如可以增加其他住房抵押(第一顺位)或“他人连带责任保证加公积金质押”的(保证人应满足正常缴存公积金两年以上、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借款人月还款额的50%),可以按要求办理贷款准入;否则,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近五年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个人信用报告中,有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或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的单笔贷款拖欠贷款本息360天(含)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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