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买新房最多可领3000元消费券,适度放宽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俯瞰。视觉中国资料图
据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网站4月29日消息,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阳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税收等26项。
发放购房消费券、实施税收优惠
文件提出,实行阶段性购房发放消费券活动。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阳江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完成契税缴纳后,每套房屋可按购房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申请领取消费券(四舍五入至百位),可领取的消费券最多为3000元。
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认房不认贷”
实行“认房不认贷”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是以拟购房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商品住房套数进行核算,农村宅基地住房、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施行住房套数认定新标准。2023年10月23日起,如果缴存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果缴存人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本市名下无住房的,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施行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即使名下有一套(或以上)农村宅基地住房,仍可按照家庭第一套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面向全国范围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阳江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和配偶户籍地不受限制。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款
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文件显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土地出让价款可分两期缴纳,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一年内全部缴清。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受让人即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缴纳相应契税和印花税,并出具承诺书的,由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可凭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剩余出让价款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支付完毕后,受让人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按出让合同约定,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相关款项。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在本措施发布后,建设用地逾期开(竣)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开(竣)工违约金按出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标准收取。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原约定的开(竣)工违约比例执行。
支持商业去库存。为支持商业去库存及促进“保交楼”项目按时交付,政府或政府部门原与企业签订了监管协议及出让合同中有商业自持期限约定的,自持期限缩短至2年,自持期满后企业可自行销售,销售回款资金优先用于“保交楼”及本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使用。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库存商业用房改建租赁住房、人才房等实施路径。
文件要求,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购房人将不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20%的首期款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后,方可办理网签。适度放宽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对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价进行动态调整,“一房一价”由原来按最高价下浮15%调整为可上下浮15%,调整商品房备案价格时间间隔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批准满3年、现房备案满1年未售出的,新建商业、办公用房预售许可批准满1年未售出的,由房地产企业自行调整销售价格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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