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等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
中新经纬 5 月 19 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 19 日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商务部 4 月 22 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称申请人 ) 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聚甲醛产量在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 50% 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5 月 19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还介绍,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张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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