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十要点:八种情形下从重处罚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炉。
6月7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规则》共26条,主要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三是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
那么,哪些行为将从重处罚?哪些行为可从轻、减轻处罚?新规实施后如何新老划断?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方面要点。
要点一: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首先,《规则》系统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规则》指出,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规则》表示,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需要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基本均衡。
要点二:明确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幅度
《规则》对裁量阶次进行了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适中的处罚。
同时,在罚款方面,《规则》显示,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此外,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要点三: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四类情形下可不予处罚
《规则》指出,有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四是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则》进一步指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此外,《规则》显示,违法主体消灭的,可免予处罚。《规则》解释称,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要点四: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五类情形可减轻处罚
《规则》指出,有五类情形之一的可减轻处罚。
一是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是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四是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五是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进一步指出,有五方面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是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五是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同时称,存在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损害较小;主观过错较小;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要点五: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等八方面情形从重处罚
《规则》显示,有八项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是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是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是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是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时,《规则》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是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二是主观过错较大;三是侮辱、谩骂执法人员;四是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五是抢夺、隐藏证据材料;六是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七是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八是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要点六:共同违法人分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对于共同违法人,《规则》也明确了处置情形。《规则》指出,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各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
同时,共同违法人分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规则》称,认定构成共同违法,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各当事人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
要点七: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一事不二罚款
《规则》明确,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认定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同时,一事不二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均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要点八:从旧兼从轻
新老划断方面,《规则》指出,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方面,《规则》明确,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点九:明确“立功”、“重大立功”等释义
《规则》明确,“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威胁,迫于精神上的强制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引诱、欺骗,因被蒙蔽而实施违法行为。
“受他人严重胁迫或者严重诱骗”是指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者被引诱、欺骗而产生重大认识错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是指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要点十: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证监会表示,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2021年,“两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
“同时,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意见》)也都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证监会指出。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特别是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形势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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