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化债融资各有道,近1年165家企业宣告“退平台”,293家声明转型“市场化经营主体”
" 退平台 " 是关于政府融资平台的化债政策,一般指退出政府融资平台,主要是出于和政府融资职能划清界限,目的是响应监管部门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化债监管政策,同时也避免受到融资平台名单的发债限制,包括 " 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 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 不再承担为政府举债融资功能 " 等多种表述。
与 " 退平台 " 伴生的是融资平台名单,最早的城投平台名单可追溯至 2010 年,随着监管思路的调整以及城投债务的演化,后续出现了多个城投名单。2008 年我国实施 4 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中央出资 1.2 万亿,地方需配套 2.8 万亿,地方政府无法独立举债的情况下,城投平台大量融资,地方隐性债务激增。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2010 年,(原)银监会最早建立城投名单并季度更新," 名单制 " 管理逐渐形成。2012 年,财政部开发并推广地方债务性债务管理系统,此后财政体系成为城投债务管控的主体。
2018 年,十年隐债化解开启," 隐债名单 " 建立。此后(原)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使用减少,重点使用财政部口径的融资平台名单。2023 年 7 月," 一揽子化债方案 " 提出,城投融资受名单制管理。
有名单制管理,则有 " 退平台 " 之举。从 " 名单制 " 管理开始,陆续有城投公司 " 退平台 " 以免受融资限制,此后城投名单持续更新迭代,多种 " 退平台 " 表述随之产生。在早期,多家城投公司的 " 退平台 " 具体表述中直接说明退出(原)银监会的平台名单,也有企业的表述中包含财政部的名单或审计署的名单,近两年 " 退平台 " 表述则较少提及具体名单,多以 " 退出政府融资平台 "、" 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 等作为说明。
" 退平台 " 有何特征?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共有 165 家企业发出 " 退平台 " 公告,时间分布上," 退平台 " 集中在 2023 年 8 月 -2024 年 1 月,2024 年以来数量明显减少,2024 年 6 月数量相对较多。区域分布上,江苏省 " 退平台 " 超 100 家,重庆在 5 月、6 月集中退平台。主体类型上," 退平台 " 多为不发债主体,发债主体仅 11 家。表述上,一类的表述中明确提到退出政府融资平台,另一类未提出退平台,通常为 " 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
本轮化债过程中," 退平台 " 的同时,还衍生出市场化经营主体。" 退平台 " 宣告平台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融资限制,因此本轮化债中衍生出市场化经营主体。市场化经营主体是地方融资平台响应新一轮化债政策的措施,指向市场化转型的城投企业,从 2023 年 10 月才开始出现。" 退平台 " 聚焦于存量债务的化解,而市场化经营主体则强调新增,在募集说明书中声明,旨在满足新增债券融资的要求。
市场化经营主体有何特征?自 2023 年 8 月 4 日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市场化经营主体共有 293 家,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4 月较为集中。从评级分布上,AA+ 为主,占比达 57%,AA 级占比 23%,AAA 级占比 20%。行政级别上,地市级和区县级为主,地市级主体占比达 59%,区县级主体超过 20%,园区占比 14%。区域分布上,山东、浙江、江苏数量最多,都在 40-50 家。
" 退平台 " 和宣布市场化经营的目的都在于响应政策号召,以及拓宽融资渠道,而实际上债券资金用途突破 " 借新还旧 " 的主体仅 10% 左右。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 " 退平台 " 企业中有 11 家发债主体,其中仅 1 家企业的募集资金不仅用于偿还债务融资工具,还用于项目建设。293 家公告市场化的城投企业中,也仅有 31 个主体的募集资金用途突破了 " 借新还旧 ",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非标,且以偿还银行贷款为主。偿还债务融资工具如穿透后,多用于偿还到期债券。
" 退平台 " 声明在过去主要是为了与地方政府划清界限、实现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而化债以来更多是作为突破融资限制的条件。实际上由于化债以来对于债券融资的严格管控," 退平台 " 主体很难突破相关政策。因此," 退平台 " 更多可以看做是区域层面自上而下的行为,例如江苏省大规模的 " 退平台 ",以及重庆在近期密集的 " 退平台 ",但在城投融资政策未放松的背景下," 退平台 " 的实质性影响还不明显,需要政策层面更加明确的信号。因此,跟踪 " 退平台 " 主体的融资情况,也可以作为城投融资政策的观察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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