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一部门副总被终身禁业,此前因收受贿赂被判八年半
2024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案例,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分别帮助时任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层干部王某(已判决)转移受贿钱款300万余元、340万余元,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王某负责该行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730余万元。为了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王飞通过妻子、妻弟银行账户转移非法所得。最终,王飞因受贿罪、洗钱罪获刑8年半,并处罚金155万元。
收单部副总受贿1730万
经查,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飞先后担任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单管理部副总经理(副处长)、收单管理部专家、信用卡中心商户发展部副总经理(副处长)等职务。
期间,王飞接受业务单位深圳财宝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某的请托,利用其负责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为该司在与农业银行开展的国际卡网上支付合作业务中,给予业务引荐、日常管理、消费交易争议处理等帮助。
为谋求财宝公司在农业银行相关合作业务上的竞争优势,刘某安排其表弟代表财宝公司陆续以现金形式,给予王飞钱款共计1730万元。
刘某称,他于2014年10月左右认识王飞,王飞主管农业银行外卡商户接入。当时刘某任财宝公司总经理,财宝公司与农业银行开展外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合作业务。
由于担心在合作良好的情况下被终止合作,故刘某每个月都会给王飞10万元,后来提高到每月20万元。刘某通过公司账户转款的方式给他的表弟,并安排他提现后交给王飞。
根据王飞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关于王飞等同志任职公示的通知》、《信用卡中心党委会纪要》、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王飞主要工作职责说明等材料可认定,王飞的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借用妻弟账户转移受贿款
在审查王飞受贿案的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发现了王飞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涉嫌提供银行账户供王飞转移、转换资金的洗钱犯罪线索。
经查,2022年1月,王飞为掩饰、隐瞒其收受贿赂的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其妻弟高某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形式转移受贿款共计100万元,后用于购买个人房产。
高某乙证实称,2021年底,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一趟北京,姐夫王飞说单位发了一笔100万元的现金奖金,想借用他的银行账户存一下这笔钱,等需要用的时候再让他把钱转回。
在他答应后,王飞从房间里拖出一个粉紫色的旅行箱,他没有清点就拖走了,存钱的时候总计是100万元。2022年过年前,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把钱转给王飞,他分54.5万元和45.5万元两笔转过去。
此后,王飞以发放奖金,用钱买房为由,先后多次让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帮助自己存现转账。
对于王某的大额现金“奖金”,高某甲与高某乙期间意识到可能来路不正,出于担心曾询问王某现金来源,得到的是王某“不要多问”的回答,二人并没有进一步深究,反而予以放任并继续帮助存现转账。经查,高某甲协助王某转移资金人民币300万余元,高某乙协助王某转移资金人民币340万余元。
实际上,出借账户帮助他人洗钱,同样可能构成洗钱罪。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明知王飞的现金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其性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帮助王飞转移受贿钱款,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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