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紫牛热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男方家属:将继续申诉

访客 2025-04-16 15:54:03 34435 抢沙发

4月16日,备受广大网友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迎来最新进展。16日上午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彩礼返还的民事案件均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宣判。法院驳回席某某上诉,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宣判结束后,席某某家属表示,他们将会继续申诉,“女方依旧没有任何人出庭,在庭上看到儿子还挺坚强的。”

紫牛热点|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男方家属:将继续申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本报此前报道,据男方母亲郑女士介绍,2023年1月30日,经婚介所牵线,其儿子席某某与女方相识相恋,两人相处融洽,多次前往婚房,婚房内也有女方大量私人物品。同年5月1日,两家举办订婚仪式,男方交付10万元彩礼和7.2克戒指,还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郑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5月2日中午,女方家宴请席某某,饭后两人回到婚房。“我儿子说,他们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有了亲密接触,绝非强奸,而且最开始进入电梯的视频两人也表现得非常亲密,事后女方却报警称被强奸。事发后经过与女方协商,承诺男女方领证后就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

郑女士称,5月5日他们来到民政局准备领证,可女方却突然离开,“随后我儿子就被警方通知自动到案、刑拘。”

据一审宣判时阳高县人民法院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25年3月25日,该案二审开庭,与此案相关的彩礼返还民事案件,也于25日15时进行二审的庭审。庭审结束后,男方母亲郑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两起案件的二审均未当庭宣判,庭审焦点对于女方内裤、处女膜等未有痕迹展开辩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此前报道

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男方家属称案情复杂结果难料,律师解析要点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刑事与民事二审于4月16日公开宣判。4月15日,男方席某某家属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该案案情复杂结果难以预料,但他们也做好了应对准备,“希望能有公正合理的结果”。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当庭上诉。席某某及其家属坚称席某某无罪,席某某母亲还表示,双方是自愿发生,女方是发生性行为后开始抱怨,就房产本上需加名一事和男方发生冲突。而女方家属此前接受采访时称,“是他(席某某)强迫的,他强奸了我女儿。”并否认因房本上未加名和彩礼钱而报案。



图为双方订婚书 受访者供图

从案发到男方被羁押的四天里,双方沟通过什么?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2023年5月1日,席某某和女方在阳高县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并签下协议,约定结婚一年后在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从2023年5月2日下午案发至5月5日席某某被刑事拘留,双方曾进行多次沟通。

席某某家属称,到5月2日晚上席某某回家时,他们才从席某某处得知下午发生何事。而在席某某此前开车送女方回家过程中,席某曾和女方家属有过电话沟通。

席某某家属提供的一段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了席某某与女方及其母亲沟通的部分内容。女方母亲提出席某某伤害了其女儿,要求席某某尽快领证同时在房产本上给女儿加名,并约定给剩余彩礼的时间。

女方询问领结婚证之后的生活,并表示“我不同意呢?妈,万一有变动呢?”女方母亲表示,“什么有变动?他有变动妈处理,他敢毁我女儿,我敢毁他,妈答应你,行吧?哎,行。那就这吧,咱们回吧。”席某回应“嗯,行,喝点水再走。”

另一段录音显示,5月2日当晚9时许,女方母亲询问席某某与其父母沟通进展,席某某表示还在沟通,女方母亲称联系席某某母亲电话被挂掉。

随后女方母亲称:“你们订婚了,这是咱们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说“恩”。女方母亲:“但是你把某某某(女方)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作出“恩恩”之类的回应。随后席某某表示父母一直在商量,自己先去看一下再沟通,并表示次日白天要上班,只能晚上沟通。女方母亲说女方哭得不行,让男方理解,看能否请假,看是解除婚约还是继续。

5月2日当晚近11时许,女方报警。席某某母亲随后接到民警询问的电话。

到5月3日,女方大哥来男方家里与男方家属进行沟通。席某某父亲的一名好友也在现场,他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女方大哥曾表示自己有房产也有存款,如果能达成沟通,双方之后可以好好过。而女方大哥所称的沟通是希望男方能就在房产本上加上女方名字。但女方母亲表示,“不想以这种方式加名字。”

5月4日,女方前往派出所报案。当天,席某某母亲签下一份保证书,称男女方领证后就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不过得等在北京工作的女儿把房产本送来。

5月5日上午,席某某家属称和女方来到民政局,等待席某某姐姐将房产证送来。但在上午11时前,席某某姐姐即将赶到之际,女方提出不等了并离开。随后席某某被刑拘。

在席某某家属向潇湘晨报记者的回忆里,上述情况为这4天关键经过。但潇湘晨报记者未能就此获得女方回应。记者另注意到,在2024年1月,女方家属曾接受过媒体的采访。

据华商报报道,女孩母亲称,“5月2号下午6点多,我做好晚饭给我女儿打电话,让她回来吃饭,一打电话,我女儿伤心地嚎啕大哭,告我说‘妈,我让席某某强暴了。'”当时母女俩和席就在车上说事,“我也知道他的车上有记录仪,记录仪里也有我给我女儿打电话,她大哭的录音。他在前排,我们在后排,他下车开门说下来说吧,他说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礼给拿过来。他已经把她强暴了,给她个名分。”

女方母亲表示,“打从那以后,这孩子就蒸发了,一联系,他的手机就被他家人拿着。他们家人就是在骗,在公安局,他妈妈还写的保证书,在婚介所也是写的保证书。”并表示双方家庭再没有协商解决的可能,“因为我对他们家失去了信任。”



3月24日拍摄的事发婚房 受访者供图

二审庭审前后:市中院曾委托调查“拟对其适用缓刑”,庭上检方仍认定发生实质性关系

据阳高县法院一审判决和答记者问,2023年5月2日午饭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女方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男方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席某某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席某某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女方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

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还表示,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在二审开庭前夕,席某某母亲称,当地司法部门有询问是否接受缓刑。

一份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依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委托你中心对席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请你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

对此,席某某母亲称不能接受缓刑,“我们坚持无罪”。

3月25日上午9时,刑事二审开庭,席某某母亲作为公民辩护人出庭。庭前,其对双方发生了实质性性关系提出质疑,此外,其认为席某某未暴力胁迫女方,是双方发生亲密接触后,就“房本加名”问题未谈拢,女方情绪失控。

当日中午1时许,庭审结束,潇湘晨报记者从男方母亲处获悉,该刑事案件将择期宣判。庭上检方仍认定双方发生了实质性性关系。

下午开庭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也择期宣判。男方母亲郑女士表示,法院建议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对此,其表示,调解结案也行,但需要与女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女方签字认可。对于此前要求返还包括订婚宴花费在内的近万元日常多次多笔花费,郑女士表示可以放弃,但希望女方能够通过法院程序返还10万元彩礼及2枚戒指,而不希望通过女方退回婚介服务部、自己去婚介服务部领取的方式。



订婚宴上两人的合影 受访者供图

律师:男方若要无罪辩护成功需重点从实体构成要件和证据合理怀疑两方面进行突破

被告未认罪认罚,对案件判决会有什么影响? 男方家属坚称强奸罪缺乏证据,若要成功无罪辩护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确实会对案件的判决特别是量刑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从定罪角度而言,法院主要依据客观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并非唯一依据。但从量刑层面看,认罪认罚态度会成为衡量其悔罪表现与主观恶性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被告若主动认罪、配合调查,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往往可获得从宽处罚;反之,若始终坚持无罪、不认罪认罚,在量刑上通常不会获得减轻处理。

尤其在本案中,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已属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期,可见法院在量刑上已较为审慎。在此情形下,如二审仍坚持无罪辩护,其在程序上将面对更高强度的证据审查与抗辩标准。

刘凯称,关于无罪辩护,需重点从实体构成要件和证据合理怀疑两方面进行突破:

第一,否认实施非自愿性行为。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具体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对方发生性关系。辩方需尽可能提交证据证明性行为为双方自愿,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微信、短信、通话等交流记录;现场视频、音频等客观证据;事后双方互动的相关证据,或可证实无明显抗拒的证人证言等。

第二,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若控方主要依赖被害人单方陈述,辩方可从以下角度提出质疑:被害人陈述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是否可能因记忆偏差、情绪因素、外界影响而产生主观误判;是否存在证据瑕疵或程序瑕疵,例如非法取证、证据孤立等。

此外,如能进一步证明性行为未实际发生,或控方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如缺乏DNA、处女膜未破裂等关键物证),则可动摇案件定罪基础,进而实现无罪或改判目标。

综上所述,该案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反证行为非强制,二是动摇证据确实性或合法性。但也应当认识到,强奸案通常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若缺乏有力的反证材料,辩护难度较大。

责任编辑:戴丽丽_NN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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