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政府部门履职不力将面临法律追责

访客 2025-09-05 10:03:45 54523
政府部门如未能充分履职,将可能面临法律追责,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旦政府部门未能履行其职责,将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公众不满,此时法律将会对其进行追责,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府部门的权力受到有效监督。

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检在不到3个月时间内第三次发布类似案例——8月15日,就如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最高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6月5日,最高检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而公益诉讼,在这些发布的案例中占了大半——8月27日发布的10个案例中,公益诉讼占了5个;8月15日发布的6个案例中,公益诉讼占了4个;6月5日的案例则是公益诉讼“专场”。而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已经占全部公益诉讼的一半以上——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这一领域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在所有公益诉讼中占比57.6%——公益诉讼所覆盖的领域,除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还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

而在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中,行政公益诉讼又占了八成以上——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前者占比83.7%。

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履责;二是相关监督部门——主要是检察部门监督其履责,并在其未尽其责时通过建议甚至诉讼的手段施加压力。与其他诉讼不同,行政公益诉讼有一个法定的诉前程序,即检察院提起诉讼前,要先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其不依法履责的,再依法提起诉讼。先柔后刚,被认为是“软硬兼施”。

大部分问题都能在诉前程序解决,但也有案件需要提起诉讼。比如8月27日发布的案件中,有一个湖南江永县风电项目侵占林地的案件,该县检察院先向该县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责,林业局回复整改后,检察院发现仅有少量被损毁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于是对林业局提起诉讼,获法院支持,责令江永县林业局继续履行职责。

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一个困境,并不是每一个行政部门在未尽其责时,都能够主动接受监督并给予配合,特别是在检方不太容易收集证据的时候。相比政府主管部门,检方在对生态环境行业的了解程度、搜集证据的技术手段以及能调动的资源等方面都处于劣势,而一旦收集证据耗费大量时间,就有可能导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剧。

缺乏强制性执法权力,是检方面临的另一困境。这导致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调查的过程过多依赖公安部门,而当事人有时会利用检方缺乏强制手段,在刑事讯问和公益诉讼询问中提供不一样的供词,这又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被动提高。基于这一现状,有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甚至在一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一方面,赋予检方在公益诉讼调查中使用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对相关人员予以传唤,对妨碍公益诉讼正常调查者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

而作为公益诉讼中最主要的两个部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是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取得成功的关键。双方的合作既有很多制度性规定,也有一些磨合出来的实践经验。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生态损害线索,决定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在15日内通报检察机关,后者可提供法律支持或移送案件线索;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等支持。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是引入了恢复性司法。这个本来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强调加害人对受害人补偿以修复双方关系的救济方式,被引入生态环境诉讼后焕发了新的生机。基于修复的专业属性,这一过程很多时候是由侵权人出资、由检方委托专业机构代为修复,修复的方式包括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异地修复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8月15日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初次审议项目,目前草案已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

发于2025.9.8总第1203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软硬兼施”

记者: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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