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女股民王建林成滨海能源大股东不报告,遭罚没476万元
天津证监局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0后女性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滨海能源,000695)股票行为进行了处罚,总共罚没476万元。处罚书显示,王建林持有滨海能源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这则天津证监局2024年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建林,女,中共党员,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天津市西青区。
经查,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天津证监局认为,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
此外,王建林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4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9450.490896万元,获利176.725214万元(扣除税费后)。
为此,天津证监局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万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于这样的处罚,王建林申辩违法是由于不熟悉股票市场交易规则所致,且目前滨海能源浮亏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天津证监局认为,法律适用正确,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生活状况等,量罚并无不妥。
此外,天津证监局还表示,一方面,王建林作为证券投资者应自觉遵守各项交易规则,不知晓法律、不熟悉规则不是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经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上市公司工作人员曾多次询问王建林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多次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且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并不知悉王建林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建林存在被误导的情形。另一方面,王建林控制并使用包括其本人在内共计8人11个账户交易滨海能源,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转移资金至非近亲属账户继续交易的情形,其本人在调查中亦承认使用他人账户是为规避持股5%以上股东的交易限制,足以证明其违法动机。
据滨海能源2023年报,公司最初上市主要经营范围由原来的涂料及颜料产品的生产销售,经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变更为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销售及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2018年10月份,公司将热电资产置出,主营业务变更为包装及出版物印刷;2023年3月份,公司将包装印刷资产置出,并于2023年5月份收购负极材料子公司,2023年度实现印刷业务和负极材料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6.86%和53.14%。实际控制人为杨雪岗。
滨海能源2023年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王建林仍直接持有4.87%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其一致行动人方雪芳、蔡玉芬、阮长虹分别还持有3.92%、1.18%和0.99%的股份。由此计算,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仍高达10.96%。
3月22日,滨海能源跌3.27%,报8.88元/股,总市值约19.73亿元。以此计算,王建林持股市值仍高达2.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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