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峡:内控,就是做好放权和分权
案例1:张三是A公司实控人,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企业虽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在企业经营的数十年间,为了企业经营利益,多次向官员行贿。受贿官员被查,张三也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调查。
案例2:李四是B公司实控人,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掌管企业大小事宜,哪怕小额办公用品采购,都要他批准签字。张三的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经常有资金往来。同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不仅虚列成本,少缴税款,而且虚开发票。以上行为,李四涉嫌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逃税以及虚开发票罪。
一、中小民营企业常见的内控问题
前面两个案例中的企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具有典型性,总结一句话,就是实控人想通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高度集权,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实控人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既是企业的实控人,又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决定公司大大小小的事项;第二,实控人高度集权,习惯一个人说了算,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即使有内部控制,也流于形式。
但是,实控人对企业的控制越强,意味着企业内控问题越大。内控问题,即企业没能通过内部程序,来控制单位的法律风险:一是实控人“一言堂”,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是行贿、逃税、虚开发票等;二是实控人过度关注企业日常经营,因为个人意识过强,忽视内部程序控制,导致一些环节出现过失犯罪,常见的有污染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等。
二、内控不足导致的个人刑事风险
企业内控不足,实控人可能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前面提到内控不足,可能引发刑事法律风险。一旦涉嫌犯罪,就需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一是个人行为引发的自然人犯罪;二是内控不足引发的单位犯罪,从而引发实控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一)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实控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权力约束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这与个人道德无关,而是人性问题。
实控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自然人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是,权力肆意行使,行为不受监督。A公司就是这种情况,企业实控人掌握实际话语权,因为享有巨大利益,有足够的动力,个人决定为了公司利益去行贿。
B公司反应出来的问题之一,是在企业资金的使用方面,如果没有对资金支取、使用程序进行规范,也就意味着可以随意支使财务人员转出资金。这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即使实控人不在公司任职,看似不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特点,但利用实控人权力,通过有关人员帮助自己挪用资金或者侵占本单位财物,也可能构成上述两个罪名。
(二)单位犯罪引发的实控人责任
如果某些员工为了单位利益,实施了犯罪行为,涉嫌单位犯罪,基于刑法中的双罚制原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实控人可能也要担责。常见的是员工为了单位利益行贿,在公司缺乏健全的决策程序时,跟老板“打声招呼”就可能被认为经过单位决策程序,属于单位意志,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在日常生产和经营中,员工的过失行为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常见的有污染环境、产品责任犯罪、安全生产事故等,这些行为往往在过失情况下发生。单位犯罪中,刑法不仅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还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部控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当其冲”,承担责任。
逃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看似是财务人员具体实施,但最终决策者还是参与经营的实控人,如果被追究,实控人自然也很难脱责。
不管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因单位犯罪引发的个人责任,当实控人因犯罪而入狱后,企业因为少了“灵魂”人物,又没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往往也会分崩离析。
三、风险防范建议
内控不足引发实控人刑事责任的根源有两点:1、有巨大利益,有动力;2、有权力。
所以,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就是分散实控人在日常经营中的权力,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完善内部控制,以制度代替人治,实现合规建设。
(一)转变理念:分权与放权,不代表失权
民企改革的难点在于,企业“老大”想将权力把控在自己手里,认为建立完善的流程或者引入职业经理人,是对自己权力的挑战,而且会削弱自己对企业的控制。
其实不然。
放权不是说让实控人对企业放任不管。实控人对企业的控制,不在于其对企业具体事务的管理,而在于通过持股、投票、任命等权利,来达到这一目的。分权与放权,是将企业经营交给专业的管理人员,主要是经营权利。
不可否认,有的经营层人员可能会夺取企业控制权,但这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进行防范。比如董事会的设置,能够防范和控制经理层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及实控人利益。
此外,内部控制的价值也在于,能够让企业经营过程再现,以此约束经营层人员的权力。
(二)改进治理架构:放权及分权
实控人要避免“一言堂”, 调整治理结构,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规避实控人的个人风险。现代化的企业治理架构,其实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体现,一般包括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等。
第一,成立决策机构,常见的是董事会。以机构代替个人决策,有助于让决策更加科学。董事会聘任职业经理人,具体执行决策机构的决策,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重要的是,实控人作为管理者时,首要考虑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决策机构与经理人具有回避风险的倾向。比如作为股东的实控人,想通过逃税或者虚开发票,节省成本,但是这可能导致单位犯罪,董事与经理人有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风险,所以他们会尽可能回避这一风险。
第二,成立监督机构,是对董事会与经理人等具体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企业可以参照这一方式。但这不是唯一的方式。近几年热议的合规改革,为企业合规运营提供了另一个视角,即通过设立合规部门,制定合规制度,监督管理层在从事管理工作时,合法合规。
(三)管理、控制流程:明确合规义务
公司调整治理架构,只能从宏观层面防范实控人的个人刑事风险。对于单位法律风险的具体防范,还需要在业务流程中,进行合规管理与控制。
对于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首先要对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环节进行评估与分析。比如污染环境案件,出现随意排污、不执行排污标准等问题,可能是相关人员管理疏忽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这时候就需要在关键岗位明确合规义务。
对于员工业务行为引发的单位犯罪,主要措施在于,在调整企业治理架构的基础上,明确各项业务行为的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在没有经过单位集体决策时,个人行为个人负责。
从民营企业实控人的角度出发,既想对企业实际控权,又想企业发展向好,这两者都是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但如今,企业越来越注重科学管理,实控人高度集权,不仅可能阻碍企业发展,而且可能给自己和企业同时带来刑事法律风险。所以,实控人做好放权和分权,才能实现最好的内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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