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公司“打假”,农发行受“牵连”
易主海口国资的海南椰岛(600238),乱象似乎并没有终止。
近日,海南椰岛突然发现旗下新增了5家假冒子公司,且5家公司均牵涉到央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海南椰岛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上交所也火速下发“监管工作函”。
央企农发行受“牵连”
海南椰岛4月12日晚公告显示,近期,上市公司通过企查查自查发现,公司子公司海南椰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岛投资”)新增多家具有股权关系的企业。但这些新增股权关系的企业,与椰岛投资并无关系。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海南椰岛已发现的假冒与椰岛投资有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包括:海南煜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创新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能农和(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农融金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能华豫新能源(浙江)有限公司。
e公司记者发现,海南椰岛罗列的上述5家公司,背后均牵涉到央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譬如,企查查显示,海南煜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注册资本5亿元,实缴为0,法人代表为张帅。其中,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84.14%;海南椰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5.86%。
海南煜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还持有中肯发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注册资金最少为300万元,最多为1.33亿元。
同时,企查查显示,安徽省中创新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缴资本为0。4月2日变更记录,在海南椰岛100%持股前,该公司由中欣农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100%持股。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有中欣农城市建设(重庆)有限公司65%股权。
另外,记者还发现,上述中能农和(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农融金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能华豫新能源(浙江)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原本由华铭渝川(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但是,今年4月,全部改由椰岛投资全资持股。
企查查显示,华铭渝川(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注册资金8000万元,实缴资本为0。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也就是说,上述海南椰岛罗列的5家假冒子公司,在股权变更前,均涉及到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穿透股权,成立于2015年8月的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亿元,实缴资本500亿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持股其100%股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官网显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系由农发行独资设立,注册资本500亿元,实行公司制运作,主要投资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金1770亿元,直属国务院领导,是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为依托,筹集支农资金,支持“三农”事业发展,发挥国家战略支撑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末,集团资产总额9.09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万亿元,增长13.82%。2022年度,集团实现利润总额392.72亿元,同比增加94.02亿元。净利润310.55亿元,同比增加62.43亿元。营业收入1281.85亿元,同比增加252.07亿元。营业支出888.62亿元,同比增加158.17亿元。
虽说上述5家公司,背后都有央企农发行的影子。但是,是否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真正的子公司,不得而知。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海南椰岛自查,椰岛投资营业执照及公章未曾丢失,或用于上述虚假公司的设立或受让股权,椰岛投资已就公章涉嫌被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海南椰岛称,除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有椰岛投资84.13%股权)外,公司及椰岛投资与上述5家公司及其原股东,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业务合作。上述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人员的任何市场经营活动及其他一切行为均与公司及椰岛投资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及椰岛投资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企查查还显示,椰岛投资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资金6300万元,实缴资本为6300万元。其中,海南椰岛持股15.87%;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持股84.13%。
海南椰岛称,截至目前,椰岛投资未通过投资设立或股权受让等方式,持有任何公司股权。如未来涉及对外投资,公司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海南椰岛还表示,对于假冒椰岛投资设立或受让股权的违法行为,椰岛投资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申请撤销假冒企业的注册登记或虚假的股权变更登记,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南椰岛原实控人为“牛散”冯彪,随后其股权被多次拍卖。2023年6月,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海南椰岛实控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变为海口国资委。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冯彪旗下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海南椰岛的股权降至2.46%。
在海南椰岛“打假”的同时,4月12日晚,上交所向海南椰岛发布“监管工作函”,事由为“就公司下属公司相关事项提出监管要求”,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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